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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珠江晚报

明确配套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交付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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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宜居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陈颖)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或将明确须与小区实现同步建设交付。《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完成,2024年1月7日前,公众可通过该局官网反馈意见。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根据规划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宅项目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具有一定面积的功能用房或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且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警务用房、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市民艺术中心、社区体育公园、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社区肉菜市场、邮政所(邮政快递综合服务所)、公厕、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交设施、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目前珠海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仍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入账、办证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尚未形成建设、移交、运营、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进而导致产权不清晰,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针对相关问题,为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拟推动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起草《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一宗地内项目分期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原则上安排在首期,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如确实无法实施的应征得接收管理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分期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部门(单位)和属地共同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未征求接收管理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意见且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不得擅自减少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模,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位置。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而未建设、或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时通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形成联动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建设移交且已完成开发建设程序的住宅小区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与建设单位协调落实,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配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接收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调整使用。对于不便于直接使用管理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接收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给相关单位使用管理,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