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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珠江晚报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明确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日期: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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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1版:一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近日,我市发布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拟对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救助起付线、报销范围、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完善,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拟出台的新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3日。

  拟实行的内容:

  ●降低二次救助起付线

  ●合规医疗费用覆盖范围适当扩大

  ●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将执行我市救助标准

  □本报记者 王芳

  1 调整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调整为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明确重病患者标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付线的家庭成员。

  2 调整部分医疗救助对象待遇

  《意见稿》拟调整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的二次救助起付线。将二次救助起付线从4万元降低到2万元。同时,对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之日前12个月、资格存续期间的起付线累计时间段进行明确。

  调整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待遇规定。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由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调整为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分别支付。对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允许中途参加居民医保且从完成参保登记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适度扩大合规医疗费用的内涵。将纳入首次救助和二次救助起付线及救助范围的费用相统一,统称为合规医疗费用,并明确合规医疗费用的内涵,覆盖范围适当扩大,增加了超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基本医保“三大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3 调整明确医疗救助管理规定

  《意见稿》明确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其纳入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救助方式、办理机构等。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免除住院押金的范围由医疗救助对象调整为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后执行我市救助标准;明确非急诊抢救且未按规定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其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参保的,原则上按参保地医疗保险规定扣除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费用,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市民如对《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ybjydk@zhuhai.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5、6号楼408室;标题注明“医疗救助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稿>”)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