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振华)当前进入台风多发季节,直接灾害形式通常表现为狂风、暴雨和风暴潮,这些灾害极易诱发城市内涝、房屋倒塌、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减少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7日梳理自然灾害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支持政策,帮助有需要的市民渡过难关。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其次是增值税。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再次是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第三是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第四是车船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第五是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困难减免税。重大损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第六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困难减免税。重大损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最后,还涉及资源税、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义务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诸多方面,纳税人也都能享受有关的税务税费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