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毅槿)8月28日,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近日,香洲区某单位邓某进行消杀作业,事后违反规定未对消杀后的场所进行复检致使发生火灾,其行为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3年5月30日,香洲区某单位出现冒烟情况,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事故及时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该单位起火区域为员工食堂仓库,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火灾主要烧毁大量纸箱包装的塑料碗碟筷等餐厨用品以及电冰箱、微波炉等物品,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928.36元。经过现场勘验及充分调查后,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消杀作业人员邓某点燃并放置的杀蟑烟剂引燃周边可燃物。
事实调查清楚后,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启动移交程序,将此案件移送至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理。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查明邓某在香洲区某单位员工食堂用打火机点燃杀蟑烟剂进行消杀工作,事后违反规定未对消杀后的场所进行复检致使发生火灾。公安机关于8月14日对邓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邓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