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如何对违法取水单位追缴水资源费?
日期:08-17
□本报记者 苏振华
水是国家资源,除规定的情况以外,用水户取用水需获得国家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若不对无证取水偷取偷用主体追缴水资源费,只收执证取水主体水资源费,对守法用户是不公平的。我市是如何对违法取水单位进行水资源费追缴的呢?8月15日,市水务局发布一批执法案例,帮助市民了解水资源保护与合法使用知识。
不久前,斗门区水务执法部门依法对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珠海市晟宏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冠亚建材储运有限公司无证取水期间产生的水资源费进行追缴,收缴费用共计37.12万元,规范了当地取水行为。
追缴前需要做什么?
科学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对取水工程有计量的取水户,如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取水工程,执法人员要求取水户按月提供取用水资源的水量计量记录及佐证材料,核对取水量后,按实际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户,如珠海市晟宏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冠亚建材储运有限公司,经征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及市水务局的指导意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罚款上限十万元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据了解,目前,对无证取水行为处罚的最高限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为十万元。
执法人员指出,对无证取水主体追缴水资源费,不仅可以进一步加强人们对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意识,而且有利于形成合理取用水资源、自觉缴纳水资源费的法制观念,进一步遏制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取水现象,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