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珠江晚报

两男子用POS机帮人“养卡”264张

日期:08-14
字号:
版面:第02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宋一诺)用信用卡套现、刷流水等“养卡”行为,不仅会造成金融风险,还会触犯法律。近日,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案。两男子为拓展人脉关系,用POS机帮人“养卡”264张,虽未直接获利却也触犯了法律,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为拓展人脉关系

  保险公司员工帮人“养卡”

  据悉,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均系保险公司员工。为拓展人脉关系、获得更多客户,2019年下半年开始,窦某某、唐某某分别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养卡”模式包括垫还和养账单。

  以垫还为例,当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就会存钱到持卡人的信用卡里,然后通过POS机将这笔钱刷至POS机绑定的被告人的银行卡里,再存入持卡人的信用卡里,再刷出,如此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达到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的目的。

  而养账单的“养卡”模式,主要是持卡人将信用卡放在窦某某、唐某某处,窦某某、唐某某先往信用卡里存入一笔资金,然后通过POS机刷出来,使信用卡有消费记录,从而保持信用卡活跃度,以此达到提高信用卡额度的目的。

  2021年,窦某某、唐某某随身携带POS机从重庆前往珠海、澳门,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多次刷卡消费。在返程时因携带大量信用卡,被珠海机场安检人员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被告人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近900万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金额600余万元。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金湾法院提起公诉。

  “养卡”行为触犯两项罪名

  未获利依然获刑三年

  金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违规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在持有信用卡数额较大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此外,两位被告人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一个行为触犯两项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最终,金湾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被告人违规持有他人信用卡,替人‘养卡’,虽然不是利用授信额度从银行套取现金,但是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同样构成犯罪。” 金湾法院法官曹文艳提醒广大市民,切记合法持有和使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