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涛)7月27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上周,珠海税务12366热线及智慧12366收到许多企业关于补充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咨询,珠海税务就此类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有哪些?
答:(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申报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1)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费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