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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珠江晚报

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

日期: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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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1版:一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图:张一凡

  定点屠宰企业对其生产的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牛羊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召回已经销售的牛羊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吊销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

  本报讯(记者马涛)为了加强我市牛羊屠宰管理,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日前,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定点屠宰企业对其生产的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牛羊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牛羊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草案》还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牛羊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在牛羊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此外,《草案》参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额度,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不依法召回的责任;增加了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召回牛羊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其中,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吊销牛羊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牛羊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snyncjxmk@zhuhai.gov.cn)或信函的方式(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268号)向该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