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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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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被判刑8个月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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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张帆 通讯员张作林)近日,斗门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陆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陆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7月,被告人陆某在其租住的井岸镇某小区房内,三次容留黄某、曾某等人,通过自制吸毒工具“冰壶”,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人数最多时达5人。2021年9月1日,被告人陆某被抓获。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被告人陆某是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等量刑情节,斗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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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罪包括主动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也包括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提供场所;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或其他隐蔽的场所。而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将会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