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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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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大奔”借给朋友不料闯祸

日期: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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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佘映薇 通讯员肖辉燕 谢丽琼 郑俏 李宇欣)大学生小唐租来一辆“大奔”后,又把车借给了朋友,不料这一借,却借出了一场官司。近日,香洲区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因租车引起的纠纷。

  2021年12月5日,大学生小唐以1243元/天的价格向宏某公司租来一辆“大奔”。合同明确注明未经宏某公司允许,小唐不得擅自将车辆出借给第三人驾驶,但小唐租来“大奔”后便将其转借给了好友。好友没有驾照,便找来代驾替其驾车。当月11日晚,代驾驾驶该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结果发生三车连撞追尾事故,代驾负事故全责。

  “大奔”进厂维修82天,维修费高达11.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小唐的好友向宏某公司赔付4万元。但宏某公司仍将小唐告上法庭,诉称小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车辆出借给第三人使用,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赔偿汽车加速折旧费3.5万余元、停运损失10.19万余元以及律师费,扣除其好友赔付的4万元后,仍需赔偿10.28万余元。

  小唐辩称,该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宏某公司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将该车辆用于出租,汽车租赁合同应当无效。再说,自己租用车辆本是为跨城出行方便,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处在驾驶证实习期,好友又没有驾照,两人都不能驾车上高速。代驾无论从驾驶年限还是驾驶熟练度都优于二人,找代驾恰是为了降低安全风险,并非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更何况不得转借的条款也限制了自己作为车辆使用人的支配权利,宏某公司同样未予提示或说明,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驳回宏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香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宏某公司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虽违反国家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规范,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案涉合同虽是宏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不得转借”“加速折旧费”“律师费负担”等约定,并无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仍属有效条款。法院遂作出判决,小唐应当依约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和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