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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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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医保费应在3月31日前补缴

日期: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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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马涛)3月2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根据我省政策规定,缓缴医保费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同步缓缴的生育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逾期补缴的,税务机关将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缴款期限将至,请相关用人单位按时补缴费款。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规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同步缓缴的生育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

  补缴操作:

  用人单位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类缴费渠道补缴缓缴的费款。以下为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步骤:

  1.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

  2.选择“清缴社保费”,输入费款所属期202207—202209,点击“查询”可查出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缴款期限为“2023-03-31”的医保费款,即属于未清缴的缓缴费款。

  3.勾选需要清缴的医疗保险费,点击“缴款”完成费款缴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