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为求S形身材“动刀”,原是期待“华丽蜕变”,但却不小心踩进“美丽陷阱”。近日,香洲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故意隐瞒对原告小敏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误导其接受服务,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佘映薇 通讯员 苏倩雯 李宇欣
诊疗存在缺陷沟通无果诉诸法院
2020年4月,小敏前往某美容门诊部咨询假体隆胸手术。因曾注射过奥美定(常用丰胸材料),体内尚有残留,小敏详细询问取出注射物同时植入假体的可行性。在得到面诊黄医生给出的肯定答复后,小敏迅速选定植入假体材料,完成术前检查、缴清手术费用10万元,并于问诊当日,由面诊的黄医生作为主刀医生进行手术。
术后,小敏右乳房疼痛,多次与某美容门诊部沟通无果,便自行就医,后向珠海市医学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指出门诊部有严重的诊疗缺陷。小敏便将某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要求某美容门诊部退还医疗费10万元、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3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小敏认为,自己基于对某美容门诊部的信任而接受消费服务,门诊部明知主刀黄医生未取得珠海市的《医师执业证书》,仍安排其进行手术,事后还让另一名王姓医生冒充主刀医生在病历上签字,更是将植入的假体私自更换为廉价假体,具有欺诈的故意。
某美容门诊部辩称,在病历上签字的王医生手术当日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而黄医生是受邀进行会诊值班的外科医师,本人是持有医师执业证明的,只是当时尚未完成在珠海的执业注册,当时对小敏进行过说明。门诊部虽有医疗技术缺陷行为,但并未给小敏造成伤残,不应判赔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美容门诊部构成欺诈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敏知悉且事实上为其看诊、施术的医生均为黄医生,与病例所载“王医生”不符。而黄医生彼时并未在珠海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未取得在门诊部执业的资格,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小敏此重要信息。至于假体更换,珠海市医学会在鉴定中明确“植入假体与术前合约不一致”,被告某美容门诊部在答辩意见中亦提及更换过假体,更换情况确实存在。原告小敏虽在《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但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未对植入假体变动“可由医生决定”的内容进行特别标注以提醒注意,即便出于身体考虑确须变更植入材料,被告某美容门诊部也没有在术后及时向原告小敏说明情况。
综上,从医师执业资格、医疗行为、植入的医疗器械等方面来看,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故意隐瞒对原告小敏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误导其接受服务,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