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涛)3月13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我市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否则,税务机关将自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规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