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全额保障 基层门诊费用报销80%
日期:01-10
1月8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在落实国家、省部署的基础上,珠海结合本地实际迅速落实新冠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在延续前期住院特殊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进一步优化门急诊医保政策和经办便民服务等。
据了解,新冠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同日即1月8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至2023年3月31日。
□本报记者 王芳
全额保障,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全市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有哪些变化?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珠海医保将从四个方面加强保障参保人的治疗和守护健康。
一是新冠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原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全市所有收治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由珠海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无需个人负担。该政策以新冠感染参保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即1月8日及以后入院的参保人。
门诊报销80%,实施专项保障
二是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80%。参保患者在市内所有二级、一级定点医院及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简称为新冠门诊结算机构,不限定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或门诊共济就医的签约定点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含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所有人群统一报销80%,实行专项保障,按项目付费。同时,明确参保患者在异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与新冠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执行与市内一致的门诊专项保障政策。参保患者在本市和异地的其他非新冠门诊结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诊费用,按照本市现行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收治患者,医疗机构可临时纳入医保定点
三是收治新冠感染患者医疗机构可临时纳入医保定点。具备新冠治疗能力的本市非定点医院,可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规定,向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于2023年1月8日至3月31日期间临时纳入我市定点医院管理,申请临时纳入时须确保其信息系统已开通为参保人员提供新冠专项实时联网结算功能。具备新冠治疗能力的本市二级及以下非新冠门诊结算机构,也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临时纳入我市新冠门诊结算机构管理。
优化流程,更便捷高效医保服务
四是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提供更便捷高效医保服务。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持续推进“互联网+医保”建设,打造医保定点机构“云申请”、医保服务协议“云签约”、医保医师反欺诈“云承诺”、医保政策解读“云宣教”、医保看病“云处方”、药价查询“云平台”(“药价通”)“六朵云”服务;继续推广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医保服务“码上办”;全面推广“信用就医”平台,实现“看病免排队缴费”;推动医保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实现全业务“掌上办”、全天候办理,同时打造“电子地图”,上线“智能客服”,随时为群众提供精确高效的业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