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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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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黄山日报

电子病历:安全护航数字化就医

日期: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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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专版·科普       上一篇    下一篇

  如今,患者就医时,医护人员大多不再手写病历本,而是通过键盘录入主诉、病史等就诊信息,生成电子病历。电子病历已逐步取代传统纸质病历,成为保障诊疗安全的数字载体,在简化就医流程的同时,守护着患者的每一次就诊。

  一、什么是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EMR)是病历记录的一种数字化载体形式,指医务人员在门诊(急诊)、住院等全部诊疗过程中,利用信息系统所形成的数字化医疗文书记录,涵盖文字、图形、影像等各类资料,并支持存储、管理、传输和访问,构成一套完整、可追溯、可安全调用的数字医疗档案。

  相较纸质病历,电子病历优势明显:字迹清晰可辨,减少因辨认潦草字迹带来的诊疗失误;所有记录和修改痕迹自动留存,法律效力明确,便于医疗质控管理与纠纷溯源;数字化存储支持备份保存,不易丢失或损坏;一键检索即可快速调阅既往全部就诊记录,复诊或转诊时经授权后可共享检查检验结果,避免重复检查,节约患者时间与费用,尤其在急诊场景下有助于医师快速了解患者既往病情及药物过敏史。此外,系统具备智能提醒功能,如药物过敏提示、用药配伍禁忌、异常检验结果及危急值提醒等,辅助医护人员规避用药错误,提升医疗安全。医院还可通过系统统计诊疗数据,开展质控分析,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二、电子病历的法律保障及法律效力

  电子病历是医疗文书,包含敏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的医疗数据。健全的法律赋予电子病历合法效力,规范其全流程管理,让其运行有规可依、有法可循,为患者就诊安全与信息权益提供制度支撑,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要求对患者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泄露患者病历隐私须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指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病历生效的核心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指出医疗机构对公民的个人健康信息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明确健康信息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指出医师应当规范书写病历,严禁隐匿、伪造、篡改病历,泄露患者隐私将受到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医疗健康信息是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对其开展处理活动,应当获得主体的单独授权同意,实行最小必要原则和权限管控,泄露行为须依法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指出医疗数据属于重要数据,要求分类分级保护,数据档案收集、存储、共享、对外提供均须合规,落实安全保护义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指出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范畴,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日志留存、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要求。

  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明确指出电子病历修改须留痕;禁止伪造、删除、隐匿、篡改电子病历及操作日志;患者有权申请复制、封存电子病历,发生医疗纠纷时可封存原始电子数据,必要时可申请电子病历真实性司法鉴定。

  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指出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人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效力等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指出非法获取、交易、提供电子病历患者信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病历情节严重,可能涉及伪造文书类犯罪或医疗事故相关犯罪;医疗机构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造成大量病历泄露,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综上所述,在符合规范条件下,电子病历拥有和纸质病历同等的法律效力;具备可靠性的电子签名可用于病历签署,其效力与手写签明、盖章一致。电子病历是法定的病历记录形式,属于法定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作为医疗活动、医保结算以及民事诉讼、医疗损害纠纷中的证据使用。

  三、电子病历的多重安全保障体系

  电子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数据信息,遵循权限分级、最小可用、全程留痕、隐私保护的原则,围绕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追溯性,在制度管理、技术防护、访问控制、数据存储传输及审计追溯等方面严格限制,确保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依据病历信息的重要等级和使用场景,恪守“最小可用”原则划分不同访问权限。诊治患者的医护人员、病案管理人员、医疗质量管理人员有权调阅电子病历,其他人员未经审批不得调阅。权限按照岗位、角色和实际需求设置调整:主治医师可查看完整病历,护士仅可查看护理相关记录,药师仅可查看用药相关记录,不得超范围、超权限访问无关患者的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系统实行账号专人专用,禁止共用账号,不得借用他人账号登录、书写或查阅。医务人员须妥善保管登录身份介质,对本人账号的所有操作承担责任。账号权限随岗位变动及时调整,离职人员立即注销权限。见习、实习、进修人员须接受病历信息保护培训,按授予的权限操作,不得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电子病历录入后,已保存的原始记录不能删除,修改须通过新增修改记录方式,保留修改痕迹、修改人及修改时间。电子签名生效后,病历内容不可随意篡改。所有操作由系统自动留痕日志,记录操作人员、时间及内容,痕迹不可删除。部分医疗机构还会采用异常访问提醒、数字水印等措施加强管理。例如短时间内大量打开与本人工作无关的病历,或者把病历截图外传,系统可能留痕并触发核查。

  普通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导出、拷贝、下载电子病历;复印病历须通过病案科正规流程申请。科研、教学活动确需查阅或借阅病历的,须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办理手续后,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且需脱敏处理,隐去患者姓名、身份等信息。跨院转诊调阅电子病历的,需合规授权,不能随意公开或散布。

  若电子病历系统无操作日志、修改痕迹缺失或无法溯源;归档后擅自篡改、删除病历内容;账号共用或非本人登录记录;时间逻辑矛盾、大量事后补录且无法合理解释;电子签名不满足“可靠电子签名”法定条件的,将丧失证据效力,司法机关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情节严重涉嫌隐匿、销毁医疗记录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病历是医疗数字化的重要载体,关乎患者隐私与诊疗安全。多方协同严守数据安全,充分发挥数字化医疗优势,切实守护患者就诊安全与合法权益。 ·黄山首康医院 王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