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黄山日报

病历查阅、复制与封存的法律规定及办理指引

日期:08-20
字号:
版面:第03版:时事·科普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传统医学中,医者对患者的诊疗文书称为“医案”或“脉案”。在现代医学中,临床上对患者医疗记录的表述存在“病案”和“病历”两种术语,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一般将医疗记录未完成、未整理归档的资料内容称为“病历”,如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记录其整个诊疗过程便属于“写病历”,而并非“写病案”。当患者出院后,医护人员书写记录完成,病历归档到病案部门,经病案工作人员完成整理、编码、装订成册,便可称之为“病案”。因此,严格来说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记录资料总和;病案则是已经完成医疗活动的医疗记录。

  一、病历查阅、复制、封存的适用情形

  1.病历申请查阅、复制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2.病历封存的情形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病历原件由医疗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将原件交由患者带走,仅向患者提供复制件。同时对病历封存予以明确规定,即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进行封存。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或其代理人、患者或其委托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二、病历查阅、复制与封存的区别

  通过上述阐述,可以清晰地展示出病历的查阅、复制与封存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病历的查阅、复制无需以发生医疗纠纷为前提,其属于患者常规的法定权利,在日常生活中,通常表现为患者后续复诊就医、保险理赔、工伤及伤残等级鉴定、诉讼以及公权力机关履行职务等情形。病历的封存则往往以发生医疗纠纷为背景,通常用于相关证据的固定。同时,病历的封存必须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确认、签字封袋,原则上不能单方封存,如患者拒不到场,则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公证等方式对封存行为予以现场公证。对于尚未书写完成的病历,可以仅封存已完成部分,后续部分可待完成后予以二次封存,直至纠纷解决完毕后或封存满3年再无权利主体主张权利时,医疗机构可以依法自行启封。据此,在没有发生医疗纠纷时,优先选择查阅、复制病历,封存不适合一般日常所需,一旦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则应当第一时间提出封存病历申请,避免因病历封存不及时引发争议。

  三、病历查阅、复制的流程

  如若是患者本人申请查阅、复制,只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如若患者行动不便或身在外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需同时准备患者与代理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说明代理关系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应清楚说明委托事项,如证明申请查阅或复制某次住院病历,避免内容含糊不清。

  若患者已去世,其近亲属可依法申请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受理时,需要核实申请人身份以及与患者的关系,并且会查看患者的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由他人代为办理时,还要查看相应的代理授权材料。

  若患者为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监护人依法申请。医疗机构受理时,会核实监护人身份及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综上所述,不是任何家属都能申请办理,普通家属不能只凭“我是家属”的口头陈述及自己的身份证明就能申请查阅、复制,需要患者授权或其他法定依据。

  患者办理出院后,不代表马上就能拿到病历资料,因为病历不一定能在这一时间内立即书写完成并整理归档,医务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诊疗记录、审核并整理,同时部分病理及影像检查、检验结果会在出院后才能生成结果。若病历尚未全部完成时,申请人可以先查阅、复制已经完成的部分,等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再查阅、复制后形成的病历资料。若如转诊等原因急需病历资料时,可说明时间、原因及用途,询问哪些资料已完成,医院可以先行提供已完成的病历资料,避免耽误后续治疗。

  患者拿到纸质复印件后,要核对姓名、性别、住院日期等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并查看是否加盖了医疗机构的证明专用章。如若发现错误,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受理人员说明,由医疗机构修改并加盖专用章,不得自己在已盖章的材料上自行涂改、增加或删减。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的,可以提供电子版数据,电子资料应可以单独查阅。材料接收单位如果指定格式,应在申请前确认。在外院复诊时,医生有时要查看CT、磁共振等特殊检查的影像图像,医疗机构应根据规定提供影像图像复制服务,其载体有胶片或其他电子方式,如二维码或云影像等。领取后要当场确认能否打开,患者基本信息是否正确等。

  四、病历封存流程

  如果对诊疗有疑问、出现医疗纠纷要封存资料,需医方、患方都在场,医疗机构应当生成封存清单,双方确认后各执一份。医疗纠纷已经解决的,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启封,核对封条完好、封存清单,确认病历内容、页数与封存时一致,并做好启封记录。

  病历原件以及复制件都可以封存,选择何种方式,应按医患双方确认的方式和医疗机构程序确定。若封存的是复制件,原件可以正常继续记录和使用,不能因故中断患者的正常诊治。

  除纸质病历外,电子病历也能封存,电子复制件亦可封存,封存的电子复制件应当能够读取,不可修改,其操作、记录的痕迹、时间及人员等相关信息应可以查询、追溯。

  五、办理前电话确定

  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准备申请办理病历查阅之前,最好电话联系资料接收方及医疗机构,问清需要哪些病历资料、是否要盖章及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及授权材料等,再去办理,避免因资料不齐全导致多次往返。取得的所有病历资料妥善保管,不要把含有身份信息、诊疗信息等的材料交给无关人员,避免信息泄露。  ·黄山首康医院 王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