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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黄山日报

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日期: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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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时事·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方秋云(户) 性别:女 

  地址:屯溪区滨江东路15号天都首郡25幢101室

  经查:2018年至2023年期间,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屯溪区滨江东路15号天都首郡25幢101室西侧搭建砖混结构建筑物。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记录、房屋登记情况、分户图及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方秋云(户)在天都首郡25幢101室西侧搭建建筑物行政执法案件协助调查的复函》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户)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你(户)擅自在屯溪区滨江东路15号天都首郡25幢101室西侧搭建砖混结构建筑物。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溪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屯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屯溪区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24号屯溪区司法局二楼,联系电话:0559-2539876。

  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