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歙县人民法院牢牢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歙县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更好地展现歙县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成果,现选取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深化府院联动:亿元企业走上重生之路
——歙县某银行申请黄山某电子商务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黄山某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8日,其开发建设的“某某广场”项目集房产开发、酒店住宿、商业购物为一体,是大型商业综合体。但受行业周期以及疫情影响,该企业自2023年起经营持续亏损,现金流中断,导致项目停工烂尾,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案件多发,陷入债务困境。经债权人申请,歙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案件结果:为保证破产重整工作有序推进,歙县人民法院创新采取“公开竞选+随机抽选”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十三家全省一级管理人名录中的管理人就如何开展好破产重整工作展开陈述,选任工作评审委员会现场评分,最后在得分前三名管理人中随机抽取一名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接管该公司后发现,该公司与黄山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借贷互保、相互间资金拆借频繁,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据此申请对上述两家公司合并重整。为最大程度保障该公司资产重整价值,法院经严格审查后裁定对两家公司合并重整。通过公开招募,歙县某集团作为投资人,同意注入资金3亿元,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和资产重组。重整计划草案采用“现金+可售物业抵偿”的方式清偿债务,但未获得全部债权组的表决通过,各债权组经协商后再次表决,仍未获得债权人会议批准,破产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在保障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普通债权人的权益,明显优于破产清算下的清偿结果,2024年6月27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后,法院及时为重整企业解除执行查控措施、解封银行账户、消除不良征信、争取税收减免,为重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目前,投资人已按期注入投资款1.9亿元,该企业重整正按计划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本案为歙县人民法院坚持“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基本原则,推动房地产企业顺利重整的典型案例。为确保重整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听取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汇报,推动歙县某集团参与重整投资并说服其先行垫付1500万元共益债务款项,协调税务部门对重整企业税收减免。通过重整,200多名购房户权益得以实现,78名员工工资得以支付,酒店项目得以继续推进。“重整不停产”的做法,使得多个知名品牌在重整阶段相继入驻,重整企业焕发活力、重现生机,为建设歙县新地标贡献新力量。
案例二
擅自离岗遇事故,工伤认定遭驳回
——方某与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山某纺织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方某于2021年入职黄山某纺织公司从事操作工。2023年3月,方某在上班期间因私事擅自离岗,驾驶二轮电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方某无责任)。后方某向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方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的工伤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在工作场所外非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一般情形,也不符合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能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故法院认定方某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企工伤案件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依法用工,救助工伤职工走出困境,同时也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明显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案件,应依法作出判决并对劳动者予以充分释明。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依法守护了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保障了用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亦对其他劳动者起到了宣教作用,实现了案件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往返千里,守护“游”出徽州的臭鳜鱼
——黄山某食品公司与苏州某公司、洪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起至2024年初,苏州某公司在黄山某食品公司购买臭鳜鱼等徽州特色农产品300余公斤,总计价款30553元。此后,黄山某食品公司业务员多次联系对方采购员洪某要求支付货款,但其总是推脱敷衍,甚至拒绝沟通,故黄山某食品公司将苏州某公司及其采购员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拨打原告公司提供的被告洪某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承办法官在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寻找蛛丝马迹,确定了一次交易中洪某提供的苏州某地邮寄地址。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苏州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到达苏州后,多方辗转寻找,终于在某创业园区找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承办法官向公司负责人讲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证据,又从情理法的角度为其算清“法律账”“经济账”“名誉账”。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业务员洪某离职时未及时上报业务情况,导致公司延误支付款项,承诺下周付清。一周后,苏州某公司如约将款项转至黄山某食品公司账户。
典型意义:“桃花流水鳜鱼肥”,江南水孕育的肥美鳜鱼,加上独特的腌制与发酵工艺,制作出的臭鳜鱼成为了徽州地标美食。借助互联网与快递物流的繁荣,歙县臭鳜鱼加工企业拓展了产品市场,使得这道美食销往全国各地,但买家地址不明、货款回笼困难等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歙县人民法院通过快速立案、上门送达、优先调解等方式,帮助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以最低诉讼成本捍卫合法民事权利,促使购销双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助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案例四
慎用保全促双赢,多次调解化纠纷
——黄山某物流公司与黄山某纺织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黄山某物流公司与黄山某纺织公司自2019年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由黄山某物流公司承运黄山某纺织公司的货物。2024年,因资金链问题,黄山某纺织公司拖欠黄山某物流公司运费50万元。黄山某物流公司起诉到法院并要求诉中保全黄山某纺织公司的财产。
案件结果: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一边向原告公司详细了解案情,一边调查被告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履行判决能力。经了解,被告黄山某纺织公司是一家重点企业,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良好,有履行能力,之前涉诉案件均全部调解并履行完毕。若贸然对其进行保全,恐怕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经综合考虑,承办法官认为应当对其慎用保全措施。于是,承办法官向原告公司说明相关情况。经考量,原告公司同意暂不申请保全。随后,法院邀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起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双方面对面核算,最终确定运费数额为43万元。对于该部分运费,被告公司承诺5个月内还清,双方达成协议,最终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对在经营中的企业采取如冻结账户、查封设备等强制措施,难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审慎使用。歙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慎用保全措施,争取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真实体现,有助于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案例五
跨省联动,异地执行涉企案件
——黄山某实业公司与佛山某涂料厂、辜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9年,黄山某实业公司与佛山某涂料厂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黄山某实业公司起诉至歙县人民法院。该案经审理,判决佛山某涂料厂支付货款226314元及逾期利息,企业合伙人辜某、朱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三被告到期后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山某实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案件首次进入执行程序时,执行干警未查询到三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余元,后案件终本结案,但案结并没有事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线索,歙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一行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并请求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异地协助。禅城区人民法院给予支持后,两院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辜某住所地并与其取得联系。听闻执行干警即将上门,辜某立马转变态度,主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并表示家中有80多岁的老母亲,身体抱恙,不宜在家见面。歙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其住所附近见到了辜某。经过3个多小时的沟通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最终就欠款本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当天筹款20万元一次性了结该案,同时申请人也作了让步,放弃了部分利息主张。后被执行人筹齐款项并足额支付给申请人。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货款无法及时回笼,将会造成企业资金流动性下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面对申请执行企业货款无法兑现的情况,歙县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异地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在当地法院的人员及硬件支持下,顺利查找到被执行人并促使其履行完毕,体现了歙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和手段,抓牢抓实涉企执行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为辖区构建更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的执行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