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瓶装液化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并对用户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要求,全市所有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已于2024年10月15日取消用户自提购气,组建配送队伍,实行规范统一配送,由送气工在配送时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用户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