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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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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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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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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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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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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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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和《黄山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检和评估结果(第二批)予以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规定,下列单位核准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登记,现予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注销登记,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