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日期:07-03
谢卫军(身份证号码:34102419******8716):
经调查,你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6月,你未经批准在凫峰镇恒峰村庄一组你家正房后建附属房。2022年7月,该附属房已建成,该附属房高一层,砖混结构,用地总面积32.53㎡,其中集体建设用地3.52㎡,集体水田用地29.01㎡。
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32.53㎡土地,并拟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限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53㎡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上述事先处罚决定,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告知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祁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老计生服务站)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农(宅基地)罚告听〔2024〕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丹丹 联系电话:0559-4517810
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