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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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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重把握“四个结合”

日期: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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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理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潘 成/摄

  □ 黄立侠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学党纪是主线,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经过了三次修改,释放出执纪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为纪律执行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可靠的依据,为纵深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把握从严管党治党与完善纪律规范的结合

  此次修订《条例》,再一次释放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鲜明信号,贯彻了以铁的纪律锻造队伍的一贯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版本相比,只作新增和修改而无删除,并明确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为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表明严的立场不变、越往后越严。同时,《条例》通过增写条款切实推动党的各项纪律规范日臻完善。一方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明确的总体性纪律要求;另一方面,总结近年来多发频发的违纪行为固化为禁止性规定,更加具体细致。如拓展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具体表现,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等。

  把握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的结合

  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而非彼此对立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严并不是要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新修订的《条例》既对党员干部在纪律红线前不能越雷池半步作出明确要求,又为党员干部在推动事业发展上大胆迈开脚步提供充分保护。如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总则中增写“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等。

  把握坚持纪在法前与促进纪法贯通的结合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以党的十八大后首次修订《条例》为主要标志,切实推动党纪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将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高置于纪律底线之上。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实现纪法贯通、双施双守。此次修订《条例》继续贯彻这一理念。一方面,以更为严明的纪律要求强化刚性约束。如新增第八十条关于“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这是明显高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义务。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特别关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的衔接。如将“执纪执法贯通”增补到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在具体情形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把握问题靶向施治与坚持系统治理的结合

  党的纪律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制度规范体系,通过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起来,有机联结形成党的纪律的整体架构,展现了我们党对六项纪律的精准把握。新修订的《条例》聚焦执纪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尤其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问题等,进一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坚持对党员管理实行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如第一百三十条增加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消极回避、避重就轻、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行为;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加了对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表明互联网并不是“纪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