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黄山日报

歙县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05-08
字号:
版面:第02版:专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实质性化解某丝绸厂与11名女工劳动争议纠纷 收到2138万元货款的原告公司为歙县法院点赞 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交流座谈会在歙县法院召开 全市首批“法治化营商环境体验官”在歙县法院上任 歙县法院深渡法庭的法官上门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新时代能动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审判理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过去一年,歙县法院在遵循司法规律、恪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更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定、采取灵活法律措施等方式,把能动司法理念体现到法院工作各领域各方面,运用到法官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更好地展现歙县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现从全院2023年度办结的案件中精选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案例1

  多元联动,共叙“藕断丝连”和美故事

  ——吴某等11名女工与某丝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丝绸厂原为当地小有名气的丝绸生产骨干企业,最多时有140多名员工。前几年,受疫情、老板脑梗等因素影响,该厂经营发生一些困难,2022年11月份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后,有11位女工提出了离职。经过人社部门、当地镇政府多次调解,双方就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至法院。

  【办理经过】

  丝绸厂表示认可并愿意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年终奖,但因生产经营现况,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希望女工们稍作让步。办案法官通过调取企业税收缴纳、水电费开支、社保缓缴等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得出,该企业经营困难属实,拖欠工资并非恶意。之后,歙县法院与人社部门、当地镇政府多次组织联合调解,说服企业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补齐欠缴的养老保险。考虑企业经营困难属实,并非恶意拖欠,9名女工均念旧情表示不再要求经济补偿金(另有2名女工拿到拖欠工资后即撤诉),企业负责人亦主动承诺另补偿每位女工6000元。

  【典型意义】

  坚持“如我在诉”,就要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处境,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让司法温暖可触可感、直抵民心。本案中,一边是民生保障,一边是企业发展,如果一判了之,容易激化工人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且可能对当地乡镇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当事人之间裂痕,法院选择了诉前调解的方式,集结人社、政府、律师等五方力量参与,引导当事人互爱互谅,最终收获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结果,共叙了一段“藕断丝连”的和美故事。

  ★ 案例2

  “事心”双解,2138万元货款如期到位

  ——原告歙县某纺织公司与被告绍兴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12月,原告歙县某公司陆续向被告绍兴某公司供应了3种型号的CEY坯布和雪纺纱坯布,货款总额为3385万元。2022年11月28日,绍兴公司通过电子承兑方式,向歙县公司支付货款1220万元,尚欠2165万元。因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歙县公司无奈诉至法院。面对控诉,绍兴公司表示,案涉货款2165万元里含有歙县公司承诺垫付的2000万元货款铺底资金,现该买卖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即2000万元货款(铺底资金)支付条件还未成就。同时歙县公司还有100万米雪纺珠布料未发货,且歙县公司诉请的货物单价与之前两方业务员约定的单价不一致,不同意支付上述尚欠货款。双方各持己见,争议较大。

  【办理经过】

  案件开庭前后,承办法官多次居中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减轻矛盾,承办法官细心整理双方争议焦点及矛盾心结,在引导原、被告公司对尚欠的货款数额进行确认的同时,从双方企业长期合作共赢、诚实守信角度出发,释法明理。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下,绍兴公司终于意识到“2000万元”虽系铺底资金,但更是双方合作初期歙县公司对己方的最大信任,尚欠的2000万元货款是事实,应及时支付。原告公司为展现诚意,亦表示愿意减免部分货款。最终,双方就这起案涉标的额200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随后,绍兴公司不辜负这份信任,按约将货款支付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就是要用法治依法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增强企业及企业家的司法获得感。本案中,法院以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为导向,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准确归纳矛盾焦点,耐心疏导双方企业心结,让其意识到“一纸判决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唯有协商处理才是共赢”,缓和了双方关系,促使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及时履行,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最大限度实现了共赢。

  ★ 案例3

  慎用保全,保障企业经营促双赢

  ——原告泰州市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与被告园区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泰州市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与被告园区某企业于2018年3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泰州公司向某企业供货。截至2023年8月4日,某企业尚欠泰州公司货款347716.35元,泰州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立案的同时,泰州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某企业的银行账户。

  【办理经过】

  法庭收到保全申请后,一边着手准备保全措施,一边迅速了解园区某企业经营情况和履行判决能力。经了解,某企业是园区一家重点高新新能源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目前经营稳定。考虑到年关将至,企业资金周转频繁,贸然冻结某企业银行账户,势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承办法官遂立即向泰州公司释明暂无必要对某企业采取保全措施。从实质化解矛盾出发,承办法官多次与某企业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某企业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转移被保全财产的强制性措施。这些措施一旦采用,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必须审慎适用。本案中,歙县法院不仅审慎采取保全措施,更找准涉企司法服务工作切入点,多次与被告企业沟通,督促其主动履行,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用实际行动践行“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

  ★ 案例4

  源头化解,杜绝“一案结多案生”

  ——原告葛某与被告聂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与被告聂某同村。村集体分配土地的时候,将一块水田对半分给两家,随着时间流逝,两家水田中间渐渐走出一条小路,为了不让其他人从田间行走,于是聂某便将农作物直接种植到小路上,葛某便觉得聂某将他家田地占去了一部分,于是两家产生矛盾,一对立就是10年。2023年10月,在收取农作物时,两家又因为水田界线起了争执,最终大打出手,导致葛某受伤。后葛某诉至法院,要求聂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随着法官追根溯源,发现该案不是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若不将后面隐藏相邻关系纠纷一并解决,两家的矛盾将导致“一案结多案生”。

  【办理经过】

  为彻底解决两家矛盾,防止“一案结多案生”,承办法官决定将本案健康权纠纷与案件源头相邻关系纠纷“一揽子”化解。治标先治本,针对相邻权问题,在司法所、派出所及当地村干部共同见证下,承办法官当场丈量土地,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各退一步,留出一条公共通道以供行走。矛盾缓和,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

  【典型意义】

  法官在个案审理工作中,应具有前瞻性思维,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根本矛盾,追根溯源、源头化解,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请人身损害赔偿,但简单地“一判了之”并不能让纠纷彻底了结,承办法官团队准确找出案件的“结”,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围绕案涉根本矛盾,扎实做好调解工作,一步到位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从而达到了实质解纷、定分止争的目标,也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 案例5

  以个案带动类案,解物业纠纷多年之困

  ——某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歙县某小区物业反映,该小区有300余户业主经屡次催讨仍未缴纳物业费,将考虑起诉至法院。

  【办理经过】

  鉴于双方矛盾时间久、涉案人数多,为避免产生更大的群体性纠纷,法官决定先选取20件开展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后,歙县法院采取走访倾听、实地查看、电话联系等方式深入了解物业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业主们对物业公司服务的真实感受和评价建议。随后,结合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官要求物业公司及时改正,同时向业主释法明理,希望其主动缴纳物业费。以个案带动类案,通过多次协调,最终该小区200余户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

  【典型意义】

  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案件金额小、群体诉讼多、调解难度大的物业纠纷,如果件件审判,将会消耗法院大量审判资源。该系列物业纠纷的成功化解,是歙县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以个案办理推动实现物业纠纷类案解决的一个缩影。

  ★ 案例6

  司法建议,让离婚“马拉松”终于走到终点

  ——王某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许可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为“杨某”的女子于2014年11月份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2月,该女子离家出走,王某向歙县公安局报警,发现女子系冒用“杨某”身份信息。2023年1月31日,王某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歙县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许可行为。

  【办理经过】

  此时距王某发现“冒名顶替”行为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如果只是简单依法作出裁决,王某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本案问题又回到了原点。为彻底解决王某的“离婚”难题,歙县法院与歙县公安局、歙县检察院及歙县民政局进行了两次会商。歙县法院向歙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歙县民政局依法撤销王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行政许可行为。当日,歙县民政局即回函歙县法院,已根据司法建议撤销双方婚姻登记信息。

  【典型意义】

  2021年11月18日,“两高两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歙县法院与县公安局、检察院及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并成立了防范和惩治婚姻登记作假行为联席会议专班,为打通司法和行政堵点,推动此类情形的“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为严防“增量”行为的发生提供了规则指引。至此,该类案件审理在歙县迈上了“快车道”。

  ★ 案例7

  法庭夜话,修好危墙化解“心墙”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曹某甲购买一栋房屋,与被告曹某乙的房屋相邻,双方共用一堵间隔墙。后由于地形及水沟流向原因,共用间隔墙渗湿,发生破裂和下沉,曹某甲采取竖柱顶墙、开沟引水等方式进行抢救,效果不佳,已有倒塌风险,对曹某甲的财产造成威胁。曹某甲多次自行找曹某乙进行协商或通过村委会联系曹某乙进行协商,但曹某乙坚持与自己无关,不承担责任,曹某甲无奈诉至法院。

  【办理经过】

  因本案原告曹某甲已有78岁高龄,承办法官主动添加曹某甲女儿微信,向其告知实时进展,并叮嘱其劝解父亲以解决问题为重,保重身体。因被告曹某乙工作原因,需晚上9点后联系,承办法官多次晚上住在法庭,以聊家常的方式与曹某乙进行沟通。承办法官的耐心细心最终打动了曹某乙,其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感动并愿意尽快配合处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协商和见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曹某乙当场将维修费用付给曹某甲。结案后,法官还对房屋维修进展进行了关心确认,让本案画上了真正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相邻关系纠纷是农村里较为典型的纠纷案件,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纠纷,细心耐心的态度与释法明理同等重要。本案中,承办法官以“如我在诉”的理念,法、理、情相融,从源头上化解了双方的“心墙”,让两家的关系重归于好,为维护友善互助的邻里关系提供了司法助力。

  ★ 案例8

  宽严相济,修复两个支离破碎的家庭

  ——何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被告人何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刮撞同向路边行人汪某,造成汪某受伤,住院治疗无效后死亡。期间,何某支付了医疗费10500元。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审判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办理经过】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被告人农闲时在周边打零工,全年收入甚微,勉强度日。因贫穷“妻子”未与其登记结婚,二人抱养一女童,现就读小学。该案案情简单明了,但若一判了之,被告人入狱,其“妻”将远走他乡,女童面临无人抚养状况,而被害方的损失也无法及时得到弥补。法官研判案件并考虑双方的需求后,多次入村与村干部走访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劝慰双方理性考量,最终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将居住的房屋出卖支付了首期赔偿款,其余款项分期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理,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刑法是严谨、严肃的,但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蕴含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等待法官的解读与发现。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不仅坚守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严格把握了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时还兼顾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需求和感受,积极促进双方矛盾化解,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挽回了女童濒临破碎的家庭,也让被害人家属及时得到赔偿,充分体现出人性的关怀和理解,让刑法有了生命和温度。

  ★ 案例9

  主动协调,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黄山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黄山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山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查封申请,查封了黄山某房地产公司名下多套商品房。后商品房购房人赵某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商品房被查封,造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为由,请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经了解,此案虽仅是一个购房人提出异议,但同情况的购房人共有10余人。

  【办理经过】

  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赵某作为购房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其要求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有法律依据,应当支持其异议请求。处理完赵某的个案后,歙县法院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决定一揽子解决其他尚未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的购房人“办证难”问题。通过分析发现,产生该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房管中心房产网签备案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信息不互通。找到问题症结后,歙县法院积极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管中心反复沟通,将查封的房产与网签备案的房产进行比对筛选,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适时调整查封房产清单,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解封“争议”房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10余户购房人在后续能够顺利办理产权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按照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办案,主动开展协调工作,运用“活封活解”方式积极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的典型案例。住房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群众关注度极高。现实中,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查封其名下商品房,造成在查封前已经购买了商品房的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问题大量存在。本案通过个案处理,以点带面来处理共性问题,与多部门协调沟通,切实解决了10余户购房人“办证难”问题,既没有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案例10

  “活封”解“死扣”,让执行效率与司法温暖共存

  ——17名员工与黄山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黄山某制衣有限公司雇佣多名员工在其制衣厂工作,近年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17名工人工资合计8万余元。案件经人社部门仲裁生效后,该公司仍未履行,17名工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歙县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制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此外,该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办理经过】

  案件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查封该公司所属的全部机器设备。但该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给予其一定时间分期支付案款,暂时不要查封机器设备。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软查封”,即在查封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合法范围内继续使用。同时,该制衣公司对还款期限和计划作出承诺。此举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保证了工厂能够继续正常运转,以获得利润来支付工资。最终,被执行人分期4个月将17名员工的欠款全部支付完毕,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典型意义】

  在执行当中,有一些被执行人企业本身仍然具有发展潜力和空间,只是因为一时资金周转不顺或暂时性经营困难而面临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对这类企业采取查封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的“死查封”执行措施,容易将其逼进“死胡同”。企业一旦丧失继续创收的能力,最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获得案款。所以,在执行部分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因案制宜地以“活封”解“死扣”,实现双方当事人双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歙县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以能动司法解难题、破困局,通过“活查封”的方式,避免了“死查封”带来的不利影响,变“涸泽而渔”为“放水养鱼”,实现了申请人权益保障、被执行人企业存活、营商环境和谐稳定、经济社会长足发展的“多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