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11-09
黄山市白岳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滨江福庭12#、13#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542.92m2。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和休宁县人民政府《休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之规定,你单位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83230.40元,已缴152601.05元,欠缴230629.35元。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作出休住建征字【2023】第04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30629.35元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休宁县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休宁支行,账号:34001697208058555555。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