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是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09-18
我要说
朱先生:我母亲在屯溪区天都首郡二期工地务工时,不慎被塑钢致伤,造成右手中指末节骨折。在讨要赔偿金时,包工头说他是自然人,没有资格赔偿,是这样的吗?
我来办
施工单位:已妥善处理,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
记者调查
朱先生称,今年8月2日,他的母亲在屯溪区天都首郡二期工地做小工时,在搬运塑钢材料过程中,手指被塑钢砸伤,后经黄山首康医院诊断,证实右中指末节骨折,医师建议休息,加强营养。“我母亲是个勤劳的人,骨折稍微好点就想着上班,可我想在她上班前,把赔偿的事情了结了。”朱先生说,哪知道自己在向包工头索赔时,他却说自己没有赔偿资格,让我去找施工单位。之后,我找到工地施工单位,但工地施工单位迟迟没个准信。律师洪卫华就此解释,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9月5日,朱先生母亲所在的施工单位一名吴姓负责人就此表示,前两天朱先生代他母亲提出有关赔偿时,公司非常重视,并和朱先生见面说了一些事项,他们不是往后推,而是还有别的事情要谈,“我们目前已和朱先生达成解决问题的初步意向,接下来会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解决问题。”9月13日上午,朱先生告知在“我要说”平台的持续关注和协调下,他代母亲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施工单位除了向朱先生母亲垫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外,一次性赔偿朱先生母亲数千元,朱先生母亲不再要求施工单位其他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朱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姚大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