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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黄山日报

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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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时事·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王利群(身份证号码:34272619××××××2918):

  你于2023年1月在凫峰镇恒峰村庄二组自己正房后面开始动工建设附属房,现已建成砖木结构房屋一层,占地面积28.95㎡,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经本行政机关核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退还非法占用的28.95㎡土地;

  2.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上述处罚决定,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告知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祁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老计生服务站)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农(宅基地)罚〔2023〕3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为祁门县司法局,地址:祁门县新兴路514号,电话0559-4512908);或者十五日内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汪泽泓 黄浩

  联系电话:0559-4517889

  余永来(身份证号码:34272619××××××2917):

  你于2022年底在凫峰镇恒峰村庄二组自己正房后面开始动工建设附属房,现已建成砖木结构房屋一层,占地面积41.26㎡,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经本行政机关核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退还非法占用的41.26㎡土地;

  2.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上述处罚决定,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告知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祁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老计生服务站)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农(宅基地)罚〔2023〕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为祁门县司法局,地址:祁门县新兴路514号,电话0559-4512908);或者十五日内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汪泽泓 黄浩

  联系电话:0559-4517889

  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