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戴头盔被曝光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日期:05-15
我要说
市民:我骑电动车没戴头盔的确不对,但我很配合交警执法,交了罚款,也受到了教育,但是请交警能否不要再通过微信公众号曝光我的相貌照片呢?如果曝光了我的照片,是不是涉嫌构成侵犯肖像权了呢?
我来办
律师:这是交警部门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实施、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需要,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记者调查
该市民通过“我要说”平台反映,近期自己因着急外出办事,一时忘记戴头盔,结果被屯溪的路面执勤民警查获。“当时我告诉民警,我的头盔就在屯溪街上的公司办公室里,不是故意不戴头盔,而是外出着急办公事忘记了。”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民说,后来自己很配合,把罚款交了,也受到教育了。但是,没想到交警部门还将他现场被查处的照片放到曝光台上,尽管打了马赛克,但还是引起单位同事、亲朋好友的关注。“我交通违法了,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承担了,能不能不要再这样曝光我的相貌了呢?再者,这是不是涉嫌侵权了呢?”
5月11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私家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占了相当大比例。为全力降低因电动车交通违法导致的交通事故,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黄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现场处罚的同时,对所有违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曝光。
“就我个人而言,我非常理解这名市民的心情。所以我们将没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者相貌作了一定的技术处理,只是在交警内部平台予以曝光。但是,这种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警示的曝光行动还是有必要的。”该负责人说,当下还将持续这样的曝光方式和力度。不仅如此,对于现场查获的违法人员,警方将继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交通违法人员,还将向其所属单位发函通报,建议单位约谈当事人,切实增强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只有杜绝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才能更好地维护绝大多数守法市民的安全,促进全市交通文明秩序的根本好转。
对于此举是否涉嫌构成侵犯肖像权问题,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祁林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由于交警部门曝光交通违法人员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需要,并对图像施以马赛克等技术限制,属于合理实施,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姚大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