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皖10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黄山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管理人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了黄山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全部工作。黄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3号破1号之四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黄山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黄山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