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开始施行,驾驶电动车不戴头盔行为面临处罚!
日期:03-04
3月1日起,《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驾驶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会被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当天上午9时2分,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徽州大剧院广场警务站前的前园北路附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中队民警在该路段开出首张罚单。据悉,从当天上午9时许到11时30分许,对于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该二中队已开具118张罚单。
当天早晨7时25分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芦培进提前到岗,部署辖区各路口站高峰事宜。此外,当天他们还有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在站高峰以后,对当天施行的《条例》进行再宣传,并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管。9时2分,在徽州大剧院广场警务站附近路段,一名市民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被现场执勤交警予以警告处罚。“需要提醒的是,《条例》实施后的警告处罚与此前的口头警告不同,现在的警告罚单会留下记录的。”芦培进告诉记者,从3月1日开始,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定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搭载人也同样要戴好头盔;另外,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等,切勿上路行驶;并且,《条例》对车辆进行加装、拼装、改装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均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即日起所有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有任何改装和拼装的行为,车篷、雨棚、车厢等都不可以,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骑车不得载人……同时,注意不逆行、不闯红灯等,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做到文明出行!“以我初步统计,今天上午,电动车驾驶人的头盔佩戴率能在95%以上,远远高于此前平时约60%的佩戴率。”芦培进说道。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教科负责人介绍,3月1日,全市公安交警均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为准绳,按照“宣传教育为主 突出违法行为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展非机动车违法乱象的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高非机动车骑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经过此前数月持续开展的“一带一盔”交通安全守护、“文明交通 交警同行”等行动或活动,全市各城区路口非机动车骑行人员的头盔佩戴率相较于之前已有明显提升,不少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已经自觉佩戴了头盔。接下来,黄山公安交警还将持续加大《条例》内容的普及力度,引导群众了解熟知《条例》内容,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姚大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