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合伙人”认定细则(试行)
日期:02-24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厅〔2021〕36号)、《安徽省新兴产业聚集地执行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业化“双招双引”工作的通知》(皖新兴产业办〔2022〕1号)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机制,加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招商力度,通过“平台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双招双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首批黄山市“城市合伙人”评选的标准和流程,根据《黄山市城市合伙人管理办法》(黄政办〔2022〕37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依据
根据《黄山市城市合伙人管理办法》(黄政办〔2022〕37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三、起草过程
根据《黄山市城市合伙人管理办法》(黄政办〔2022〕37号)文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联合起草。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一共16项条款,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5条制定:细则的起草目的、“城市合伙人”的定义,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和认定方式。
第二章 范围数量和评定标准
第6-9条制定:“城市合伙人”的范围数量和认定标准。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10-11条制定:“城市合伙人”的认定流程和工作成果评估流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12-15条制定: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16条制定:本细则解释单位和有效期。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主要做好“城市合伙人”认定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便利企业或单位更好服务“双招双引”工作;加大贯彻力度,全力推动落实落地,切实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咨询电话
如有不清楚之处,可向市投资促进局合作交流科具体咨询,电话:2330092。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