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 晟
近来,新冠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工作重点转向“保健康、防重症”。我市医保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密集出台一系列便民、利民、惠民政策措施,全力保障百姓就医用药,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参保人员获得感不断增强。
1 参保人员门诊治疗新冠感染可报销七成医药费
2022年12月29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冠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全力以赴保健康、防重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通知要求,我市从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日,提高新冠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相关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级别限制,将统筹区域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支持参保人员及时获得门诊救治和保障待遇。同时,各级卫健部门将进一步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新冠感染救治的基本医疗需求;各级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医保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加强对大型检查阳性率、门诊人头人次比、不合理用药处方等的监测,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2 36种新冠治疗用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全力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救治保障工作,更好满足现阶段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我市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36种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用药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2023年3月31日止。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36种药品中,有11种西药、25种中成药,中成药占比69.44%,充分体现了中医药在新冠感染救治方面的优势;有19种药品儿童可以服用,可以缓解疫情中儿童等特殊群体用药紧张的问题。临时纳入药品全部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相关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已做好医保及医疗机构药品数据库更新维护等工作,有关政策已如期执行。
3 “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
线上诊疗、线下报销
随着“二十条”“新十条”相继实施,“互联网+医疗”服务受到患者欢迎,互联网医院就诊人次明显增多。我市及时出台报销政策,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报销范围,执行与线下医疗服务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程序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为本市参保患者提供门诊线上医疗服务;鼓励参保人员使用线上诊疗,避免线下人员大量聚集,为医疗机构减轻诊疗负担。全市参保人员(包括慢特病患者等)在互联网医院就诊的,可保留发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线下报销。此外,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可以用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先行支付,待疫情缓和后,凭结算单据到药店补刷个人账户。
4 支持将慢病长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
有基础性疾病的患者是感染新冠病毒后引发重症的危险人群。为降低这一特殊群体新冠感染风险,我市优化医保门诊慢性病服务管理,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同时,全面提升药店购药便利性。支持医保个人账户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盒、口罩等药品和防疫物资。并出台奖补措施,对疫情期间基层医疗机构为行动不方便及有实际困难的患者提供线上诊疗服务、线下送医药上门等举措的,列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评加分项,在年度结余留用及DIP等清算时,医保部门将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