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背景
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我国城市发展已经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相关立法工作,健全城市规划建设运营治理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在《关于开展城市更新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中要求完善城市更新法规制度,我市作为第二批入选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城市,需要完成城市更新地方立法工作。
2022年我市印发了《芜湖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到期后,2025年又印发了《芜湖市城市更新办法》。但是,政策文件效力不高,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存在一定难点堵点。目前,苏州、成都、济南、武汉等城市已经出台了城市更新条例,我市有必要借鉴立法先行地区经验,以地方立法为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提供高位保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和参照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等政策文件,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 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建城〔2024〕121号)。参照上海、成都、苏州、济南、武汉等市城市更新条例。
三、《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
2025年7月至2026年3月,市住建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先后赴景德镇、南京、苏州、武汉、成都、重庆等地调研,学习立法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2026年3月11日市住建局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接会,结合参会部门修改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2026年3月13日以书面的形式征求各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持续修改完善。3月23日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示修改后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4月7日组织召开市直单位征求意见暨专家论证会。4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组织各县区人大和市人大代表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24日市场监管局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展公平性审查,经审查,未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4月27日提请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办、市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经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月6日,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部门意见,并征求市政协、市各民主党派意见,开展立法协商;面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邀请省司法厅立法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行政立法咨询员进行论证咨询,经同市住建局进一步协调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5月11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征求意见情况
市住建局和市司法局分别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召开多层次、不同类型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合实际,充分研究反馈意见,吸收采纳部分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五、《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及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更新内容
《条例(草案)》界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明确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部署的既有建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城市更新任务均纳入城市更新范畴,清晰划定城市更新工作边界和实施范畴(第二、三条)。
(二)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
《条例(草案)》在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相关职责(第五、六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对于更新规划、项目实施要求,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后评估机制(第七、八条、第十九条),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专业支撑、民意基础和闭环管理三个维度为城市更新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城市更新工作走向更具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持续性的城市内涵式发展新路径。
(三)规范实施路径与操作流程
一是明确全流程实施链条:从更新片区划定到策划方案编制,再到建立项目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项目实施、重大调整重审、验收评估,完善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二是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合验收、帮办代办,提升城市更新活动的实施效率(第十七条)。三是分类施策推进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保护优先(第十八条)。
(四)强化规划引领与底线管控
一是明确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以城市体检为前置基础,将体检结果作为专项规划、项目实施的核心依据(第九条),实现精准更新、靶向施策;二是构建“体检评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规划实施体系,由市级统筹、区级落实,明确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主体、审批程序和核心内容,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项目的可操作性(第十条至十六条)。
(五)创新保障支持政策
一是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体系,统筹财政资金、金融融资、社会资本、主体自筹、住房公积金与维修资金等多渠道资金来源(第二十一条)。二是创新土地供应与利用政策,探索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支持存量用地转型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允许协议出让完善手续,盘活低效资源(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强化规划指标支持,公益性配套、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加装电梯等附属设施新增建筑量不计入容积率;既有建筑改造无法达标的,在安全底线前提下按“不低于现状”实施差异化标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是优化消防审验,客观限制无法达标项目可实施等效替代方案,专家论证后作为审批依据,兼顾安全与可实施性(第二十七条)。五是健全产权与安置保障,依法通过征收、协议搬迁、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取得权利,规范登记;确需拆除的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保障群众权益(第二十八条)。
(六)严格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是强化多层级监管,政府及部门、开发区对辖区更新活动全程监督,重点监管实施过程与后期运营,财政、审计、住建等监督资金使用(第三十一条)。二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依法处置、及时回应(第三十二条)。三是明确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其他违法行为从其上位法规定,形成刚性约束(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