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消费者协会因保管不慎,遗失以下证件及印章:
1.由无为县民政局核发的无为县消费者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1份;
2.无为县消费者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1份;
3.无为县消费者协会财务专用章1枚;
4.无为县消费者协会法定代表人章(钟和平)1枚;
5.无为县消费者协会合同专用章1枚;
6.无为县消费者协会发票专用章1枚。
现郑重声明:上述证件及印章自本声明刊登之日起全部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上述作废证件、印章从事任何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声明。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