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12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在我市的有效实施,对与法典部分规定不一致的《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修改决定草案主要解决了立法依据援引和处罚幅度与法典不一致的问题,内容合法、适当,已经基本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未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
7月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已充分吸收,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