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芜湖日报

关于《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08-12
字号:
版面:第A04版:民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已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按要求开展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十部法律同时废止,《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以上述废止的法律作为立法和处罚依据、部分处罚的幅度和情节与《法典》新规定不一致,必须调整。因此,对这两部法规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过程

根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中关于全面梳理现行法规制度推进建章立制的要求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的通知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6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各市务必在7月中旬前完成修改工作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22日征求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26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7月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3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草案》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内容

此次修改严格对照上位法,重点解决《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两部法规处罚与《法典》不一致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

1.修改立法依据。原条例第一条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被《法典》废止,因此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修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规定。原条例第十条列举的禁止性行为种类少于《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行为,修改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与《法典》保持一致。

3.修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与《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禁止性规定不一致,删除“并保证正常运行”,相关行为按《法典》规定施行并处罚。与《法典》保持一致。

4.修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的处罚规定。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按照《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将“情节严重的”修改为“拒不改正的”。与《法典》保持一致。

5.修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原条例第十九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的处罚,按照《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与《法典》保持一致。

6.修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与《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一致,删除“并保证正常运行”表述,相关行为按照《法典》规定处罚。

(二)对《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修改。

1.修改相关禁止性行为规定。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列举的禁止性行为种类少于《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修改为“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法典》保持一致。

2.修改相关处罚情节的规定。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没有采取治理措施和情节严重情况。修改为“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与《法典》保持一致。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