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日期:08-12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有效实施,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并保证正常运行”。
(四)将第十八条中“情节严重的”修改为“拒不改正的”。
(五)将第十九条中“;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中的“并保证正常运行”。
二、对《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