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07-27
鲍少刚(身份证号:340222196801220033)户 :
你户为海螺项目被征收人。2009年1月19日,本机关与你户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你户在选房后未办理安置结算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侵占入住戴店小区14栋1单元201室及9栋2单元302室两套房屋。为维护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按照《海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相关结算标准等内容,你户选择的戴店小区14栋1单元201室及9栋2单元302房屋应当补缴安置结算款117041.3元。
2.限你户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缴安置房安置结算款,并前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人民政府办理书面结算手续。
缴纳账户名称: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人民政府
开户银行:农行繁昌城关支行
账号:12636501040010661
3.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现我镇依法向你户发出处理决定书,因采取邮寄、直接等方式送达均无果,你户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7个工作日内前往我镇(地址:芜湖市繁昌区五华山路与繁阳大道交叉口东150米繁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胡琪,联系电话:0553-7872005)领取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