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者上班途中遇车祸 法院依法认定工伤
日期:07-15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明确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障,终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果,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悉,当事人王女士系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7月,她与芜湖某企业签订返聘协议,从事后厨帮厨工作,月工资3800元,日常接受单位考勤管理,岗位工作稳定、隶属关系明确。
2024年4月5日,王女士在骑行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无责任。经诊断,事故造成其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事后,王女士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涉事企业不服认定结果,以王女士已超退休年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返聘协议,但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日常管理模式,王女士从事岗位属于企业常态化工作内容,接受单位制度约束和劳动管理,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答复,超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保护。据此,湾沚区法院一审驳回企业诉讼请求。企业上诉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用工可以灵活,责任不能悬空,劳动者可以超龄,权益不能打折。超龄务工人员同样享有劳动保护、工伤保障等法定权益。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主动做好风险保障,切勿以年龄为由规避法律义务、忽视劳动者安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