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的公告
日期:04-17
为依法推进凤凰山铁山巷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已由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机构已出具《镜湖区更兴路3#凤37-306室王忠汉所有的房地产征收价值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为安新房估(征)〔2024〕第L065号,评估时点为2024年10月18日;报告编号为安新房估(征)〔2024〕第L066号,评估时点为2022年11月30日。
鉴于该户产权人王忠汉已死亡,居住人及继承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提供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公证遗嘱、司法判决等相关明确遗产归属的证明材料,致使我单位无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现我单位已通过直接上门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试图向已知被征收人的子女、配偶送达上述评估报告,但仅有部分人员送达成功。
鉴于上述情况,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确保征收补偿程序得以依法继续进行,现决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镜湖区更兴路3#凤37-306室王忠汉所有的房地产征收价值评估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镜湖区更兴路3#凤37-306室(坐落于镜湖区更兴路3#)的A政策评估价值为806698元(人民币捌拾万零陆仟陆佰玖拾捌元整);B政策评估价值为934523元(人民币玖拾叁万肆仟伍佰贰拾叁元整)。本次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计算,期满即视为送达。
请被征收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及时阅知评估报告内容。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之规定,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芜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联系电话:宗伟 13965164580
特此公告。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