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徐昌华提出辞去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芜湖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徐昌华辞去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