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葛义俊提出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繁昌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葛义俊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