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房屋倒塌事故在全国范围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老旧房屋安全隐患突出,房屋所有人违规改造等情形时有发生,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已经形成系统性风险。我市现存城镇危房261幢(均为C级),在危房治理等工作中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义务不清晰、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强制手段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城安全监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要求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房屋使用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通过立法引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各地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2023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强调各地要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因此,制定《条例(草案)》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安徽省对于房屋安全管理的要求,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之举。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和参照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
三、《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
2023年12月和2024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住建局赴绍兴、台州、大连、四平、长春等城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学习先进经验。2025年3月7日,市住建局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3月10日至4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3月10日至21日、3月24日至27日,两次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财政局等37个单位的意见;3月20日,召开座谈会,征求检测鉴定市场主体代表意见;3月27日,组织专家论证通过;4月14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公民意见;4月10日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未见《条例(草案)》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4月15日,提请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大办、市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经审查,《条例(草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月至7月,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轮意见征求工作,通过立法审查。7月8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征求意见情况
市住建局和市司法局分别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召开多层次、不同类型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市住建局就创设的行政处罚事项召开听证会,结合实际,充分研究反馈意见,吸收采纳部分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五、《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有:总则、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组成。
(一)明确适用范围
基于国家土地管理、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已对违法建设有处理规定的前提下,《条例(草案)》明确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建造的房屋,确保全市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统一体系;对房屋的消防、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以及历史建筑等特别类型房屋管理作出指引性规定(第二条)。
(二)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在《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县镇村(居)四级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职责体系(第四条、第五条)。二是根据国家文件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第九条)。三是加强对鉴定机构管理,要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市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通过压实各方责任,着力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三)明晰安全底线
一是规定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明确房屋安全使用相关要求(第十条)。二是加强鉴定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实行备案制度,要求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要立即报告(第十五条)。三是严禁出租或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
(四)明确解危途径
一是明确危房分类治理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鉴定报告、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危险房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治理措施(第十八条)。二是明确危房维修加固和拆除的后续施工、验收等要求,并规定维修加固的房屋解危标准,通过项目验收、出具维修加固合格意见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复核等措施,来判定危房是否完成解危(第二十条)。三是明确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情形的,房屋使用人拒不停止使用危房时可采取的应急排险措施(第二十二条)。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了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第七条)。二是在完善听证论证的基础上,参照《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对不同主体违反《条例》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数额。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违规鉴定、鉴定机构虚假报告等的行政处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时的行政处罚和违规出租或将危房用于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