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1-13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稿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召开了省级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会议作了专题汇报。11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予以简化;删除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中“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删除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中“起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将修改稿第六条修改为“安排房屋使用安全救助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将修改稿第七条修改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的规定;增加第八条对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三项制度作出规定。
二、关于房屋安全使用
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二章章名改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删除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第三款;删除修改稿第九条中的装修备案和隐患报告规定,增加消除外墙脱落的规定;删除修改稿第十条中禁止拆除内墙的规定;增加第十二条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作出规定。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
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删除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删除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规定;对修改稿第十五条鉴定流程予以简化。
四、关于危险房屋治理
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删除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在修改稿第十八条增加对危险房屋分类治理措施的规定;将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告知主体修改为“房屋所有人”;对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予以简化。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意见,建议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保留五项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一是对擅自拆除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二是对擅自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三是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处罚,四是对拒不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罚,五是对出租经营危险房屋的处罚。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