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我买了银行卡盗刷险,被骗走6万多,保险公司却不肯赔?”近日,市民李先生的遭遇有了结果——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6万余元损失,这场围绕“电信诈骗”与“银行卡盗刷”的理赔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24年4月,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家庭版)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保障期一年。次月,他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谎称其购买的百万保险即将到期,若不取消将自动扣费。因李先生确实购买过相关保险,便轻信了对方说辞,按指引下载数字货币软件,并将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告知对方,随后银行卡被扣款6万余元。
事发后,李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追回损失。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损失系电信诈骗所致,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盗刷”,且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应中止审理,同时主张该情形属于免责条款范围。
镜湖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网络盗刷是指他人窃取并使用持卡人的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非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本案中,李先生虽被骗取银行卡号和验证码,但并无向他人转账的行为与意思表示,公安机关虽初步定性为“电信诈骗”,但该情形并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诈骗免赔情形,其资金损失本质上属于银行卡盗刷,落入保险责任范围。
此外,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李先生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而公安机关已确认李先生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刑事案件侦查中并非中止审理的法定理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