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洋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核心主题,把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纳入“十五五”时期重点部署。本文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系统阐释法治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辩证关系,梳理当前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困境,探索构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法治体系路径,为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一、新质生产力与法治保障的内在逻辑
(一)新质生产力发展对法治的内在需求
一是新型生产要素保护的需求。新质生产力背景下,数据、算法、专利等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传统产权制度难以完全涵盖其内容。二是市场秩序规范的需求。新质生产力催生的平台经济、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呈现出垄断风险高、竞争边界模糊等特点。这就要求法治及时回应,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划定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发展风险防控的需求。新质生产力发展伴随着技术风险、安全风险与社会风险。法治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需要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实现“防风险”与“促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障作用
一是固根本。法治通过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发展方向、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确保新质生产力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二是稳预期。法治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的特征,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让企业敢于投入研发、扩大生产,激发创新活力与投资热情。三是利长远。法治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解决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为新质生产力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长效保障。例如,通过建立绿色低碳法治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
一是新兴领域立法滞后。对于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合成生物学等前沿技术领域,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相关权利保护、责任划分不明确;数据产权界定、算法治理、跨境数据流动等关键问题,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二是现有法律衔接不畅。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与重叠。例如,数据保护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导致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三是产业政策与法律衔接不够。部分产业支持政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主,稳定性不足,容易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况,影响市场主体预期。
(二)司法保障质效有待提升
一是专门化审判体系不够完善。虽然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但针对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仍显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与质量有待提高。二是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在知识产权侵权、数据权益纠纷等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三是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衔接不够顺畅,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三)法治理念与氛围存在短板
一是部分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存在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缺乏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部分创新主体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创新成果被侵权。二是全社会对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的认识不足。部分地区政府部门仍存在重政策支持、轻法治保障的倾向,对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发展风险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深刻。
三、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路径优化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筑牢制度根基
一是制定专门法律法规。针对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合成生物学等前沿技术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的基本规则,界定权利归属与责任划分;加快制定数据产权保护条例,明确数据资源确权、交易流转、收益分配规则,规范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二是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修订专利法、商标法,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基因技术等新型创新成果纳入保护范围;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适应新业态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国际科技合作等法律规则,防范国际法律风险,为新质生产力“走出去”提供保障。
(二)优化执法司法保障,提升实践效能
一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发展空间。二是推进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新型监管平台,实现监管数据共享、监管流程优化、监管精准度提升;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建立算法监管、数据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强化协同监管。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同机制,实现“一次检查、综合监管”,避免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多元监管格局。
(三)创新法治理念与氛围,凝聚发展合力
一是平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既要通过法治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发展风险,又要避免过度监管对创新的抑制。在法律框架内,为创新主体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鼓励大胆探索、勇于突破。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通过法治保障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民生权益,实现包容性增长。
结语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新时代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二者的良性互动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展望未来,随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随着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新质生产力必将迎来更快更好的发展,为我国综合国力大幅跃升提供强大支撑。在法治的护航下,我国必将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南陵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