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修订《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
答:《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17年制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七年多时间,伴随城市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旧《条例》已不再完全适应。一是城市管理工作面临新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要求健全城市管理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二是城市管理难点问题需要解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反复开挖、公共场所脏乱、侵占破坏绿地、小区违法建设、餐饮油烟污染、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增强制度约束力;三是法规之间需要协调一致,我市先后制定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养犬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河道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旧《条例》部分规定与这些法规不一致、不衔接;四是行政区划发生变动,2020年8月,省政府同意我市撤销芜湖县、繁昌县和三山区,设立湾沚区、繁昌区和新的弋江区,部分开发区也进行了优化调整,旧《条例》关于城市管理地域范围的规定已无法适用;五是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出现变化,2018年和2023年中央和地方进行了两轮机构改革,一些部门如工商、安监、环保等撤并或更名,2024年芜湖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撤销了市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权全部下沉县(市)区和符合条件的镇街,旧《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已无法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问:新《条例》对城市管理区域是如何划定的?
答:新《条例》改变了旧《条例》直接划定城市管理区域的做法,规定“本市市区城市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无为市、南陵县城市管理区域由无为市、南陵县人民政府划定。城市管理区域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向社会公布,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该规定有利于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城市管理区域进行动态调整,避免出现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条例》无法适用的问题。
问:新《条例》对城市管理体制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条例》总体上维持了旧《条例》所确立的城市管理体制,即城市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在具体职能配置上,删去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增加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这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的需要,有利于破解基层治理中“看得见管不着”的难题。
问:新《条例》对城市管理事项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条例》改变了旧《条例》在城市管理事项上追求面面俱到的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聚焦六个方面的重点事项,解决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聚焦市政设施管理,解决道路反复开挖问题;二是聚焦市容环卫管理,解决公共场所脏乱问题;三是聚焦园林绿化管理,解决侵占破坏绿地问题;四是聚焦规划实施管理,解决小区违法建设问题;五是聚焦生态环境管理,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六是聚焦交通秩序管理,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此外,新《条例》还对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公共标识管理、公园管理、设摊经营管理、共享单车管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问:新《条例》如何解决道路反复开挖问题?
答:新《条例》规定,“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该规定确立了一般情况下道路开挖的批准制度。对特殊情况下的道路开挖,新《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管网改造、管线接驳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紧急情况下的道路开挖,新《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即“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问:新《条例》如何解决公共场所脏乱问题?
答:新《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该规定旨在以最严格标准推动“最干净城市”建设,有利于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新《条例》还规定,“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履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该规定是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这一传统治理经验在新时代的立法表达,为解决公共场所脏乱差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
问:新《条例》如何解决侵占破坏绿地问题?
答: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该规定厘清了非法侵占与合法占用之间的界限,以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严守城市绿线。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须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该规定厘清了违法损坏与合法砍伐之间的界限,以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呵护城市绿肺。
问:新《条例》如何解决小区违法建设问题?
答:新《条例》通过明确四方职责,从源头上杜绝小区违法建设。一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违法建设的源头治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建设行为”;二是明确县区政府职责,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将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三是明确基层组织职责,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其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是明确物业企业职责,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查处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问:新《条例》如何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
答:一是建立餐饮经营备案制度,新《条例》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自餐饮服务项目建设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至有关部门。”二是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新《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三是严控新增油烟污染项目,新《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四是采取技术监管手段,新《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推广使用技术监管方式。”
问:新《条例》如何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答:新《条例》采取了堵疏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破解停车难、停车乱。在堵的方面,针对机动车乱停乱放,新《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并明确禁止八类破坏机动车停放秩序的行为,包括:“在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盲道、绿化带、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停放机动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擅自设置、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涂改路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将机动车遗弃在公共停车场或者路内停车泊位;破坏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其他行为。”针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新《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明确禁止在四类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包括:“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盲道、绿化带、消防车通道;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建筑物的楼梯间、电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在疏的方面,新《条例》规定,“支持利用临街建筑后退红线区域增设停车场和停车泊位。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其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等特定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路段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鼓励中小学校建设地下停车场和接送中心。”
问:新《条例》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不再具体列举处罚事项,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有利于根据国家和我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决定,动态调整处罚事项清单,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二是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双向移交制度。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调查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城市管理领域内未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调查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三是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问:新《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条例》删去了旧《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中的一项警告处罚规定。修改了旧《条例》关于破坏城市绿化的两项处罚规定,一是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由“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调整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由“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调整为“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新增了六项处罚规定,一是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超标排放餐饮油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对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五是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警告,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六是对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及时清理违法停放的共享单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新《条例》何时施行?旧《条例》是否继续适用?
答: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新《条例》施行前,旧《条例》仍然有效、继续适用。新《条例》不溯及既往,在2026年5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对2018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相关活动,应适用旧《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新《条例》如果处罚较轻或者不再处罚,则应适用新《条例》,即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