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无为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设置按照《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雪茄烟专营终端除外)。
第四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规划工作,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布局模式及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保持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规划采取零售点距离控制、总量调控和限制性条款相融合的模式。
辖区内零售点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距离与总量要求,存在特殊情形的,遵照本规划第九条至第十七条具体条款执行。
第七条 距离控制模式以各零售点的间距作为主要布局标准。
(一)城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
(二)农村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三)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0米。
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婴幼食品、文具玩具、儿童游乐场所、通信器材、电子商品、寄递网点(代收点除外)、中介服务、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药品医械、宠物医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玩玉器、音像器乐、照相摄影、种子饲料、水产农具农资、家纺皮具、家具家电、床上用品、服装鞋帽、美容美发美甲、化妆洗涤、刻章文印、生鲜肉食、废品回收、小吃店等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属于本条第(三)项的情形。
第八条 总量调控模式包括容量调控和特殊区域内的数量调控。
容量调控是指对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设置零售点数量上限,特殊区域内的数量调控是指对某些特殊区域设置零售点数量上限。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或特殊区域内既存零售点数量已达上限的,该区域不予新设零售点。申请人因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被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可自愿申请进入许可证办理轮候程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
1.流动摊点、报刊亭、售货亭、售货车、集装箱、铁皮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物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2.房屋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及其改建场所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3.违章建筑、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区域建筑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4.经营场所未形成实物商品展卖区域,或不具有独立柜台、货架等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情形: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无独立的出入口或者消费者需经过住宅区进店购买的。
(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形:
1.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2.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
(四)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含无人超市);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七)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区域。
第十条 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50米以外100米以内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幼儿园”包括公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等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经核查为本人独立(个体)经营,在安徽省范围内,按照倾斜性政策可以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距可适度放宽。
(一)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零售点间距可在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50%;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持有一至三级残疾军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零售点间距可在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80%。
上述社会特殊群体,须本人持证经营,不得转租、合伙、挂名。申请人、房屋所属人或承租人、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电子结算卡等信息须保持一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上述零售点周边申请办证的,特殊群体经营场所不作为测量距离的参考点。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在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80%。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50米以内,主动迁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在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80%。
第十四条 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以上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零售点间距可在本规划第七条的基础上降低50%。
第十五条 农村经营面积达150㎡以上,城镇经营面积达300㎡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等,零售点间距可在本规划第七条的基础上降低80%。
第十六条 特殊区域内的零售点设置规则如下:
(一)小区:100户以下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超过200户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8个;
(二)自然村:5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户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8个;
(三)交通枢纽: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交通枢纽提供乘客的等候区域,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单轨站台,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封闭管理机构: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管理机构,每个机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大型楼宇:10层以上的商业办公楼(写字楼)、三星级以上宾馆,按一幢一证设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
(六)风景区: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AA级、A级旅游风景区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七)园区企业:1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封闭式物流园区内部,可在符合企业管理要求的一楼经营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200人以上可增设1个,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八)在建工地:距竣工日期6个月以上且施工人员数量5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施工单位管理要求的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期限不超过竣工交付日期。
(九)专业性市场: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具有较强互补性、替代性商品的专业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实际入住商铺或摊位数的5%,最多不超过20个。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中所指特殊区域,有沿街商铺的,按城镇或农村街道的间距要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纳入特殊区域内的数量调控。
第三章 服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既存零售点数量、市场满足率、守法经营率等情况,动态调整各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零售点数量上限,并定期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辖区零售点数量上限、存量和排队轮候情况。
第十九条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对已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情形未发生变化,且申请人未提供新的理由或依据,仍在原址重复申请的,可不经实地核查,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对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划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经营场所与参照物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芜湖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发布的《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芜市烟法〔2024〕1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