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陈锦芳提出辞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芜湖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锦芳辞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