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芜湖日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日期:11-17
字号:
版面:第A07版:繁昌·专刊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普通住院

市内各医疗机构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

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参保地市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15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马鞍山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持卡直接结算均按照已办理转诊手续待遇享受报销,即居民医保参保人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50%。

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5类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按“多疗程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按此类疾病规范疗程住院治疗的,只收取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分娩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1600元,剖宫产补助2400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

三、意外伤害住院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依法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根据相关部门划分的责任分担比例,对于超出第三方责任以外由本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相关部门未划分责任比例的,根据调解文书、法律文书等确定医保基金分担比例;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承诺无他方责任后,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出现虚假承诺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依据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相应情形的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予以认定,并由当事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见义勇为发生的医药费用,执行《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因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可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