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 居民医保年度报销限额
(万元)
慢性病类型法布雷病22.4特殊慢性病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14.4特殊慢性病亨廷顿舞蹈症2.8特殊慢性病视神经脊髓炎2.8特殊慢性病脊髓延髓肌萎缩症(肯尼迪病)2.8特殊慢性病遗传性血管性水肿2.1特殊慢性病脊髓性肌萎缩症11.2特殊慢性病β-地中海贫血10.0特殊慢性病戈谢病比照住院特殊慢性病结节性硬化症8.4特殊慢性病大动脉炎6.3特殊慢性病进行性纤维化性间质性肺疾病2.8特殊慢性病严重性春季角结膜炎0.18特殊慢性病慢性荨麻疹(普通型 )0.18特殊慢性病慢性荨麻疹(难治型 )2.4特殊慢性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0.6特殊慢性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1.5特殊慢性病银屑病生物制剂治疗1.5特殊慢性病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4.2特殊慢性病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2.1特殊慢性病发作性睡病4.2特殊慢性病低磷性佝偻病3.5特殊慢性病短肠综合征1.19特殊慢性病
一、普通门诊
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
二、两病门诊
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 50%。年支付限额高血压、糖尿病均为35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500元/人。“两病门诊”年支付限额含本人普通门诊支付限额150元。
三、大额门诊
城乡居民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20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
四、慢特病门诊
现已取消安徽省基本医保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限制及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村卫生室、定点零售药店按现行政策执行。
(一)普通慢性病门诊
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3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0元,年度最高限额4500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15个百分点。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省外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
其中部分病种报销限额: